服務質素標準9-安全的環境
目的
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職員和服務使用者處身於安全的環境。
政策
- 提供和有效地保養所有消防設備及其他必需的安全設備。
- 讓職員和服務使用者認識緊急事故應變程序,並定期進行火警演習,每年度至少演習一次。
- 中心定期查察其現場環境及鄰近環境,以鑑定是否有安全問題,並確保制定和實施處理該等安全問題的適當策略。。
- 凡發生在中心內並涉及職員和/或服務使用者的意外或受傷事故及當時的處理方法,均應記錄在案。
- 若中心的工作涉及運送服務使用者,必須採取一切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 中心確保所有服務器材均得到適當維修,而若情況適合,須在適當督導下使用這些器材。
程序
以下為一般消防設備及其他設施的安全指引
- 走火警指引(SQS9.04)
- 當火警鐘響時,所有活動應即時停止。
- 所有人士應保持冷靜,留在原位。
- 由中心職員帶領,有秩序離開現場。
- 於集合地點 (註︰中心後門公園空地) 等候,以確定所有人士已離火警現場。
- 過程中,如有受傷及不適,應即通知中心職員協助處理。
- 所有善後工作,請留意職員公佈。
電器安全使用指引(SQS9.05)
- 中心電器物品如有損壞,必須聘請持有認可牌照技術人員負責維修。
- 中心內所有電器用具開關使用,必須由熟悉步驟職員負責。
- 中心停止開放時,最後離開之職員,必須將所有電源關閉。
- 所有職員皆須知悉中心電源總掣箱之放置地方及緊急時開關電源之程序。
- 中心職員應明瞭中心內一般電器放置位置及使用方法。
- 所有中心電器用具必須作定期檢查,如有需要維修或保養,負責職員須填寫「中心物品維修記錄表 (SQS9.F09)」。
廚房安全指引(SQS9.06)
- 使用者在烹飪工作時需要小心使用一切電器及氣體爐具。
- 凡屬易燃性及腐蝕性之物品及烹飪利器,必須存放於安全的地點,不應隨處放置。
- 所有爐具及電器,於每次用完之後,必須關上火種及電源,確保安全。
- 中心視障會員嚴禁獨自使用廚房,如有需要使用,須在負責職員或由負責職員安排之義工協助下使用。另外,健明義工亦須獲得職員指示下才可使用廚房。
- 使用者應小心及正確使用廚房內一切用具及電器設備。
- 若電器或其他器材有損壞時,請即時停止使用及儘快通知單位主管,以便安排維修,負責職員須填寫「中心物品維修記錄表(SQS9.F09)」。
- 職員於下班前須確定所有爐具及電器已經關掉。
醫療用品處理指引(SQS9.07)
- 中心應設置一個固定的急救箱,方便職員有需要時取用,並要一個小型流動急救箱,方便戶外活動時攜帶。
- 箱內的救急用品內容見「醫療用品檢查表(SQS9.F13)」。
- 中心備有探熱工具及血壓計,並放於辦公室內。
- 中心安排職員定時檢查所有用品是否清潔可用,份量是否足夠是否過期。檢查後,並記錄在案。
- 職員應按個別活動的需要,而決定該攜帶那些急救用品外出應用。
- 無論於中心內外職員均不能私自給予未有醫生許可之藥物予服務使用者服食。
以下為其他緊急事故應變程序或安全指引
颱風及暴雨警告極端情況指引(SQS9.08)
活動開始前2小時,仍懸掛以下颱風、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訊息,活動將有以下之安排︰
- 黃色暴雨警告及1號颱風:中心外舉行的活動按情況處理;中心內舉行之室內活動照常;
- 紅色及黑色暴雨警告:所有活動延期或取消,如活動已開始,則視當時環境安排;
- 3號、8號或以上颱風或「極端情況」:所有活動延期或取消。
中心開放在惡劣天氣影響下之安排︰
- 上午7時30分仍懸掛8號或以上颱風、黑色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上午9時30分至下午1時30分暫停開放;
- 上午11時30分仍懸掛8號或以上颱風、黑色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暫停開放;
- 下午3時30分時仍懸掛8號或以上颱風、黑色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下午5時30分至9時30分暫停開放。
- 以上為一般情況,惟參加者應考慮所住區域之天氣、道路及交通等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前往中心或活動場地。
如有任何疑問或查詢,可活動前致電2776 0033或活動外出電話6353 8867與有關活動之負責職員聯絡。
防盜設施及失竊事件處理指引(SQS9.11)
- 外界人士進入中心時,職員須查詢其來意。
- 中心應定期檢驗所有防盜措施以確保保安工作得到妥善安排。
- 中心財物遇有失竊,處理程序如下:
- 應立即向附近警署報案,並且保持現場原狀,拍攝現場照片以留紀錄,以便警方或保險公司調查。
- 盜竊發生後,須於3個曆日內填寫「特殊事件報告書(S03)」呈交服務總監,然後層峰處理,以便向保險公司聯絡。
- 遺失物件/款項之賠償問題,由會計部根據情況作出決定。
- 服務使用者於中心內懷疑財物被盜,中心應儘力協助其了解情況,有需要時,協助其向附近警署報案。
- 貴重物品和金錢不應隨處放置,應妥善安放及保存。
- 中心辦公室,除職員外,所有未經許可人士不得進入。
戶外活動須知(SQS9.12)
- 負責帶領活動的職員對活動場地或路線必須熟悉,活動之前應作實地考察,留意可能發生意外的地方,加以防範。
- 安排足夠及合適的工作人員及義工。在人手比例上,一般而言,不應高於1:4,即1個健明人士帶領不多於4個視障人士。如因活動情況而高於有關安排,必須事前向單位主管闡述有關安排如何確保參加者能獲妥善照顧,並得單位主管批准,方可進行。
- 帶備有關電話號碼(如:參加者聯絡及其緊急聯絡人電話、活動地區的醫院、警署、參加者、旅遊車、單位主管、或服務總監之聯絡電話)及有關之安全物品(如:救急包或流動電話)。
- 年齡不足18歲的參加者,除非在活動其間,獲得父母或監護人的陪同,否則,必須獲得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才可以參加。年齡不足6歲的參加者,必須獲得父母或監護人或家中一名成年成員或父母/監護人指定的其他成年人的陪同。
- 隨時留意天氣的變化,以確保知道活動能否順利進行。
- 活動負責職員應在活動進行前,妥善地向參與之其他工作人員或義工作活動簡介,讓所有人清晰活動運作及本身崗位職責。同時,有關人士亦須遵守指示,當中如有任何疑問、建議或改動,應先與活動負責職員商討,取得共識後才可實行。
- 活動時宜以小組方式行動,要留意將行動快慢不同的服務使用者分開,而組與組之間勿相距太遠,以減少照顧上的困難。
- 需要過馬路時,職員必須留意路面安全,若人數眾多,應安排分批過馬路,在隊伍前之職員應隨時留意尾隨之隊伍能否跟上﹐並需隨時停下等待。
- 上落自動電梯時,須協助參加者分批上落,如參加者不能使用電梯時,應調動人手安排參加者使用升降機。
- 如需使用洗手間,先集中所有照顧之參加者,安排人手在洗手間內協助,讓他們得到妥善的照顧。
- 每次上落車時,必須清點人數,確保參加者不致遺留或走失。
- 任何人士不可擅自離隊,如有要事離開,必須事先知會負責職員。
- 讓所有參加者知道行程、路線及避免經過危險地區。
- 經過任何路障或分叉路時,須全隊集中一起,始可繼續前進,以免分散。
- 如遇迷途,先集中全隊,保持鎮定尋找明顯目標以便認定位置,決定應否按原路折回或停留原處,並利用所攜帶的通訊設備,如流動電話、哨子或電筒等向外求救。
- 在舉辦某些較具挑戰或風險較高的活動時,如射箭、划艇、獨木舟、繩網及攀山等,必須有合格的教練或有經驗的導師在場。
水上活動須知(SQS9.13)
- 如到沙灘進行水上活動必須到設有防鯊網的泳灘進行。
- 必須知會泳灘的當值救生員,使其加以留意。
- 帶備或確保活動場地足夠救生設備,如水泡及救生衣。
- 如在非公眾泳灘進行之水上活動,亦須確保中心﹑協辦團體﹑或活動場地有懂得拯溺或急救人員在場支援。
- 落水暢泳的服務使用者應配帶由中心派發的泳帽,以資識別,並安排懂泳術的人員陪泳。
- 安排足夠人手協助行動不便的服務使用者,上落水及更換衣服。
- 游泳的範圍不得超越泳灘所訂的救生範圍。
- 下水前應向各服務使用者詳細解說中心對該活動所訂下的安全守則,並向各人介紹所有協助人員的職責。
- 不要讓服務使用者太長時間浸在水中或在沙灘上暴曬,以免發生意外或曬傷。
服務使用者受傷及患病指引(SQS9.14)
- 當服務使用者只是輕微受傷或皮外傷,可由職員代為包紮,並使服務使用者坐下休息。
- 當服務使用者感到身體輕微不適時,可使其坐下休息,作出觀察,並向服務使用者徵詢是否需要召喚救傷車。
- 當服務使用者之身體嚴重受傷或頭部被碰撞或嚴重不適時,職員應召喚救傷車送院,同時即時知會單位主管或當值主管,以及其家人有關事宜。
- 在召喚救傷車後,中心需安排職員陪同服務使用者入院,並協助向醫護人員詳述其受傷經過或病狀。
- 陪同入院之職員需定時向單位主管或當值主管匯報最新情況。
- 如服務使用者需要留醫服務使用者而沒有家人,或家人仍未到場,職員須陪同上病房,交待有關服務使用者之資料及受傷或患病情況予醫護人員後,方可離開。如有家人在場,須向家人交待完所有資料後,方可離開。
- 如服務使用者無需留醫,職員亦需致電中心及告知其家人。
- 所有入院事件,均須於3個曆日內填寫「特殊事件報告書(S03)」呈交服務總監。,記錄在案。
服務使用者走失處理(SQS9.15)
- 一般外出並須分開行動時,職員應於分開前向所有參加者詳述集會的時間及地點,並告知未能準時到達集合地點時,中心所採取的行動。
- 當有服務使用者走失時,職員必須保持冷靜,先嘗試聯絡該服務使用者。如仍未聯絡得上,職員應調動人手看顧其他服務使用者,並告知其他服務使用者有關情況及中心將採取之行動,然後安排人員尋找走失之服務使用者。
- 職員可考慮利用該地點之資源,例如現場管理公司的廣播,並安排職員聯絡及請求協助。
- 職員原定最遲之等候時間結束後,仍未發現服務使用者之蹤跡。職員應考慮該服務使用者之個人能力,而決定是否需要報警。如該服務使用者為視障人士而行動能力很強,個人亦懂自行乘車回家,則可以不用報警。但如果行動不便之服務使用者,則有報警之需要。
- 假若決定報警,職員應知會單位主管或當值主管及服務使用者之家人,並預備有關走失服務使用者之資料向警方提供,如該服務使用者之衣著及其特徵,最後見到的地方等。
- 另外,安排其他服務使用者原車離開現場(如有安排交通)。
- 職員可視乎情況,決定應否留下人手繼續找尋或向警方提供資料。如有需要則可安排對事件較清楚及可作決定之同工跟進報案事宜。
- 過程中如有需要,職員應向單位主管或當值主管尋求支援,如額外人手協助。
- 職員應就有關事件進行檢討,及於3個曆日內填寫「特殊事件報告書(S03)」呈交服務總監,以便日後能避免同類事件發生。
中心接送服務使用者指引(SQS9.17)
- 租用合法有認可牌照的旅遊巴士公司提供旅遊巴接送服務,並保留旅遊巴士公司的商業登記證副本。
- 活動前,與司機清楚說明交通安排流程及接送目的地,並索取司機通訊電話,方便聯絡。
- 旅遊巴應停泊在安全位置,如乘客上落車門在行人路旁,方安排服務使用者上落旅遊巴。。
- 職員應留意上落車時有否潛在危險,如梯級過高﹑或與行人路的距離等,並提醒服務使用者注意。
- 上落旅遊巴士時,車廂及地面位置需各有一名職員或義工站崗協助,有關協助輪椅服務使用者見「輪椅操作指引 (SQS9.18) 」。
- 小心協助及指示服務使用者就坐,如有特別需要,可安排服務使用者於較近車門位置或較闊落的座位就坐。
- 每次上落車時,必須清點人數,確保服務使用者不致遺留或走失。
- 行車時,職員應留意司機是否以安全車速行駛,有需要時作提醒。
- 活動完結時,將服務使用者送回指定解散地點,並告之活動完結,著服務使用者安全解散。
- 如因活動情況或安排,未能租用旅遊巴以接送服務使用者,中心應選取合法經營的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工具作替代。
- 如使用的士接載,每部的士必須有一名工作人員或合適義工,以作照顧。
其他程序
- 中心每年度至少進行火警演習一次,讓職員和服務使用者認識及熟習火警發生時的應變程序。每次完成演習後,負責職員須填寫「火警演習報告(SQS9.F01) 」。
- 中心安排職員定期檢視中心內外的環境情況,如發現有潛在危險時,即時通知單位主管跟進處理。每次完成檢視後,負責職員須填寫「環境巡查紀錄表(SQS9.F02)」。
- 中心安排職員每半年檢視中心公眾設施及消防設備,如發現有潛在問題時,即時通知單位主管跟進處理。每次完成檢視後,負責職員須填寫「公眾設施及消防設備檢視紀錄表(SQS9.F03)」。
- 中心安排職員每三個月檢視中心各項設施,如發現有潛在問題時,即時通知單位主管跟進處理。每次完成檢視後,負責職員須填寫相關表格,當中包括︰
- 電器器材測試紀錄表(SQS9.F04)
- 電腦器材測試紀錄表(SQS9.F05)
- 廚房設備檢查表(SQS9.F06)
- 醫療用品檢查表(SQS9.F07)
- 防盜檢查表(SQS9.F08)
- 照明及通風設備檢查紀錄表(SQS9.F11)
- 如發現中心設施有問題時,應即時通知單位主管跟進處理。如需要維修,完成維修後,負責職員填寫「中心物品維修記錄表(SQS9.F09)」。
- 如發生涉及職員或服務使用者受傷事件,負責職員均須於3 個曆日內填寫「特殊事件報告書(S03)」呈交服務總監。
- 中心在接送服務使用者時,將根據「中心接送服務者指引(SQS9.17)」處理,以保障服務使用者的安全。
- 如中心添置一些新器材或設備,中心將因應情況及需要而安排職員學習使用有關器材。
最新修訂日期︰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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